凤凰四重奏粤语关于印发《攀煤(集团)公司精煤分公司职业卫生 管理制度》的通知 攀煤(集团)公司精煤分公司-PAJM

关于印发《攀煤(集团)公司精煤分公司职业卫生 管理制度》的通知 攀煤(集团)公司精煤分公司-PAJM
攀煤(集团 (集团)公司 )公司精煤分公司文件
攀煤精 〔2018〕10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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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煤(集团)公司精煤分公司
关于印发《攀煤(集团)公司精煤分公司职业卫生
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攀煤(集团)公司精煤分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攀煤(集团)公司精煤分公司
2018 年 11 月 1 日
抄 送:公司领导,财务总监,副总师。
攀煤精煤分公司党政办公室 2018 年 11 月 1 日印
攀煤(集团)公司精煤分公司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职业性危害因素场所的安全管理,预防、
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
益,进一步促进职业卫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
保护条例》、《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2012〕第 47 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
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第 49 号)等法
律法规及《攀煤(集团)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林津伊,结合公司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第三条 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
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各单位负责”的管理
体制,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单位各负其责、相互协作的工作方
式。
第四条 公司配备职业卫生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防治
日常管理工作。各单位作为职业卫生工作的责任主体,其党政负
责人是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依法组织本单
位的职业卫生工作,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公
司职业卫生相关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
督考核。
第五条 职业卫生工作是公司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
分,各单位必须按本制度的要求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第六条 公司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
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
监督。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公司成立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吴克勇 张劲鹏
副组长:彭先华 唐莉英 齐国明
成员:于长荣、黄兵、谢国东、袁文艮、任华芳、罗 敏、
高 利、徐 爽、郭志敏、罗仁军、代志勇、杨光玉、贾庆山、
强 伟、林国平、程 玲、陈忠明、姜旭锋、邵建军、王志刚、
辛 军、舒立勇、曹继建、李 钢、杜培胜、彭 江、张恩彪
领导小组下设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
主任:彭先华
副主任:于长荣、黄兵
成员由人力资源部、安全监察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常设
地点在人力资源部,公司职业卫生管理专职人员明确为人力资源
部于长荣。
第八条 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全面负责职业卫生领导
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对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直接领导并安
排各项工作开展。各二级单位应成立相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落实具体的分管领导,并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
业卫生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司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职业病危
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梦幻重生,并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
时”)的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十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十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条 各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
健康监护费、尘毒检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
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治理费、职业病防护用品
设施配置与维护费、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危害调查费、
工伤保险、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年度职业卫生资金计划,专款
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十条 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职责
(1)负责职业危害岗位的确定。
(2)根据公司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组织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计
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督促贯彻执行。
(4)定期检查公司和各单位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
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5)制定职业危害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对公司内发生职业
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
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6)每年至少组织各单位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同时对
演练工作进行总结并持续改进普雷希托。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职责
(1)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办法段玫梅。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职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负责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包括劳动合同职业危害
告知。
(5)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工作。
(6)负责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
岗中定期体检和离岗时体检。
(7)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
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8)负责安排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统计报告工作孙俊浩。
第十二条 安全监察部职责
(1)负责职业卫生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及监察、检查考核。
(2)定期对公司范围内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
及时督促相关部门及单位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无能力解决的应立
即报告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协调解决。
(4)参加公司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
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5)负责职业危害申报。
第十三条 生产技术部职责
(1)负责职业危害日常监测检测及评价工作。
(2)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工作。
(3)参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4)负责安全投入工程、整改项目、安全投入设备等费用
统计工作。
第十四条 机电运输部职责
负责职业卫生设施、设备管理,保证其处于正常状态。
第十五条 财务资产部职责
负责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保障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监察审计部职责
负责职业卫生管理履职监察工作。
第十七条 党委工作部职责
负责开展职业危害防治法规和职业危害防护知识的宣传教
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职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
能力。
第十八条 物资管理部职责
负责职业卫生相关物资及个人防护用品采购、发放及专用台
账建立工作,确保及时供应。
第十九条 离退休管理部职责
负责退休退养职工的职业病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工会职责
工会应认真监督各单位严格遵守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防止和纠正侵犯劳动者职业卫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参与制定和修
改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对职业卫生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及
时制止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作业
的行为。发现明显职业病危害时,工会应提出改正意见;发现有
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情况时,应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场所。发
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参与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
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事务管理部职责
负责公司范围内职业危害设施设备的治安防范检查、巡查。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在公司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办公室日常
管理工作。
(2)对全公司职业卫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归纳归档,对存
在问题及时提交办公室解决。
(3)参加所有与职业卫生相关的会议,收集各种会议相关
记录、纪要、制度等。
第二十三条 各生产及辅助后勤单位职责
(1)建立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体系,成立相应管理机构,
设专人管理,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2)制定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3)保障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完好,负责设施的整
改;
(4)配合相关部门完成本单位有害因素的预防性监测和日
常监测工作。
(5)协助与配合公司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
机构,每年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6)对职业危害岗位人员变动进行动态管理,变动岗位必
须上报人力资源部,根据人力资源部的安排,积极组织本单位接
触有害因素人员按时完成各项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告知职工
本人。
(7)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
案。
(8)负责本单位接触有害因素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
业卫生培训,使其增强职业危害因素防护意识,遵守职业危害防
治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防
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职业病危害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
业病危害情况和急性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地方主
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第三章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可能产生职业
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
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 对于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公司应严格
按照 “三同时”的管理要求,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管理审批程序,职业卫生相关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三同
时”审查刘济源,并建立相应的“三同时”审批档案。
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
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公司应进行职业病危
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规定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职业卫生验
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
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
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
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第三十条 公司负责职业卫生管理的相关部门应参加对建设
项目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职业卫生专篇及
相关章节的内容进行审查和把关。
第四章 作业场所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生产技术部要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
测,人力资源部要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
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根据监
测、检测、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将日常监测、检测、
评价、落实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检测、评价结果
向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向员工公布。
第三十二条 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场所、导
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单位安全
隐患治理计划,并由安全监察部督促有关部门整改。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
并经常性的维护、送捡,保证其性能和效果霸医天下,使其处于正常状态,
不得擅自撤出或者停止使用。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台帐,做
好维护、检修和定期监测记录。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规定,
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配备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在
发放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时应做好相应的记录史逸婵。
第三十五条 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
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各单位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
作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设置专职或兼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人
员薛蛮子是谁,配备足够的检测仪器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
危害因素进行日常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十七条 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
场所,单位应立即采取防护措施,并提出长效的整改方案,积极
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
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三十八条 公司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
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
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高毒物品作
业场所设置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职业病危害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
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在制定安全措施时,应由职业卫
生管理办公室参与,提出相应的防护措施,确定工作现场的职业
健康监护范围和要点。工作现场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并有相关人
员做好现场监护工作。
第四十条 从事有毒有害的特殊工种人员,发现健康状况不
适者,应立即停止其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
第五章 职业健康体检
第四十一条 健康检查的人员范围为公司在册员工。
第四十二条 健康体检的机构为攀煤(集团)公司指定检测
机构。
第四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及检查周期
(一) 上岗前健康体检
凡新进入我公司员工,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项天骐,未
经上岗体检的人员不得安排上岗作业。新员工上岗前健康体检
时,人力资源部必须有专人组织、陪同到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
检,体检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错嫁王妃。
(二) 在岗员工体检
1、公司在岗员工定期常规健康检查周期为两年一次。从事
粉尘、噪声、有毒有害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的作业人员,在常
规职业健康体检的同时进行职业病健康项目检查,职业健康检查
项目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执行,吴必胜职业健
康检查的周期如下:
a、接触粉尘以煤尘为主的人员,每 2 年 1 次。
b、接触粉尘以矽尘为主的人员,每年 1 次。
c、经诊断的观察对象和尘肺患者,每年 1 次。
d、接触噪声、高温、毒物、放射线的人员,每年 1 次。
2.常规健康检查的费用标准控制在 290 元,员工在限定的检
查费用标准内自主选择常规健康体检项目。
3.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必须服从公司和本单位员工职
业健康检查计划和体检时间的安排。员工自接到职业健康检查通
知单后三个月内必须按要求进行健康检查,因公不能按时参加体
检的,可向单位提出申请说明原因,由体检组织部门协调进行补
检。无故不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检查施柳屹,由此造成的后果,凤凰四重奏粤语
由员工本人负责。
4.当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
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及时组织健康检查
(三) 离岗员工体检
1.从事过职业危害因素岗位的退养员工,在常规健康体检同
时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检查项目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的规定执行,检查周期为每三年一次。其中职业病健康检查的项
目为必检项目,员工进行职业病必检项目和自主选择常规健康体
检项目检查。
2.其他非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的退养员工,每三年进行一次
常规职业健康体检,检查费用标准控制在 290 元,员工在限定的
检查费用标准内自主选择常规职业健康体检项目。
3.居住攀枝花市外的退养员工,经单位同意后,办理了异地
医疗保险的员工,在单位安排健康体检时间间隔内可在异地所在
地有一定医疗资质的医院进行一次健康体检。本人把体检报告
单、医药发票、身份证复印件邮寄到公司离退休管理部异种魔蝎,经离退
休管理部、人力资源管理等部门定期审核后,可按公司体检费用
标准 290 元内据实报销,超出费用标准部分由个人承担。
4.公司退养员工必须服从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时间的安排,
接到通知后三个月内按要求进行健康检查,不能按时参加体检
的,可向单位提出申请说明原因,由体检组织部门协调进行补检。
无故不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检查。规定时间以外进行的职
业健康检查,单位不予报销检查费用。
5.从事过职业危害因素岗位的员工办理内部退养、退休、解
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必须安排专人组织、陪同进行离岗前职业
病健康检查,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同时做好检查结果的建档备查
工作。
6.公司员工离岗后,因本人原因在外从事接触粉尘、有毒有
害因素岗位的,由此引发的职业健康危害与公司无关。
(四) 妇女病健康普查
公司女员工参加常规职业健康检查的同时,还将进行妇女病
健康检查,其妇女病健康检查的项目、费用在确定的标准内据实
核增。
第六章 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与劳动者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应
当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
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不得隐瞒或者
欺骗。
第四十五条 公司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
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
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吴善柳,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
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
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
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
作。
第四十七条 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
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
有危害的作业。
第四十八条 人力资源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
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职防部门鉴定意见安排其从事相应工作。
第四十九条 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
似职业病者蛇王你好坏,人力资源部应根据职防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
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五十条 人力资源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
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
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和
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结果等。
第五十一条 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到急性
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
监护档案。
第五十二条 体检中若发现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的群体
反应时,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职
业卫生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第五十三条 所有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
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及时反馈给体检
者本人。
第七章 职业病诊断与管理
第五十四条 相关部门和劳动者应当如实为职业病诊断和鉴
定提供有关或必要的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
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
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超级练级,工会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人力资源部
安排工作。
第五十六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
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
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
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在此期间不得解
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八章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第五十八条 公司要把职业卫生培训纳入本单位职业病防治
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责任目标体系,制定实施方案、严格落实。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
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
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
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第六十条 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专
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十一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
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
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
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
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
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六十三条 生产岗位的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
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
产现场所需的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
动。
第六十四条 单位在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
或转岗导致员工接触职业并危害因素变化时,应对员工重新进行
职业卫生培训。
第六十五条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上岗前的职业卫
生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8 学时崔二侉子,继续教育不得少于 4 学时,继
续教育的周期为 1 年柏村左阵。
第六十六条 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主要培训内容为:国家
职业病防治法规、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所
从事岗位的主要职业并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的使用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力与义务等。
第六十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培训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培
训内容、培训时间、训练科目及考核情况等。各单位应将单位主
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证明,以及接触职业
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监测人员培训情况等,分类进行归
档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各单位应按照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
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六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攀煤(集团)公司精煤分
公司。
第七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